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3-04-02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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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三)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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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三)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

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23年版)》及海关总署相关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未列入对应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xls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xls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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