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17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23〕2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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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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