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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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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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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我们企业最近收到政府的通知,要进行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所得应在什么时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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