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5-20
发文字号:
广电发〔2022〕34号
发文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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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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