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2-18
发文字号:
发改财金〔2022〕271号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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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 生 健 康 委
人 民 银 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民  航  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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