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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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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1 号)规定:“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 30 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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