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已计提未支付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