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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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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外贸企业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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