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03-28
发文字号:
冀地税函〔2011〕33号
发文机关: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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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卷烟生产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1.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2.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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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2.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修订后的《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已经省政府重新公布,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请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在征管应用系统“纳税辅导”、“购票征税核定”和“双定户定额管理”模块中作相应调整,并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到纳税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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