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08-31
发文字号:
财税〔2011〕8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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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1、全文废止。参见:《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2、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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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废止。参见:《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2、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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