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0-05-1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19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