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7-29
发文字号:
国税办函〔2010〕61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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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你公司下属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中出现的相关涉税诉求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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