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 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所属省级子公司(以下称提供方)支付给其他省级子公司(以下称接收方)用于脱贫攻坚的电网建设改造及运维的内部帮扶资金(以下称帮扶资金)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帮扶资金接收方应将收到的帮扶资金计入收入总额。
二、帮扶资金仅可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以下称脱贫攻坚贫困县)的电网建设改造及运营维护。帮扶资金接收方对应脱贫攻坚贫困县清单见附件。
三、帮扶资金需要专款专用并明细核算。帮扶资金接收方需按年向帮扶资金提供方报送帮扶资金实际使用明细,并留存备查。
四、帮扶资金允许税前扣除的年度以帮扶资金划转的银行流水日期为准。如果帮扶资金接收方未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将帮扶资金使用完毕,则帮扶资金提供方需就未使用的部分在政策期限结束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