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资〔2022〕17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黑财资〔2022〕26号)要求,实施房屋租金减免。从执行情况看,部分以免费延长租期方式减免房屋租金的单位,存在与承租方未真正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为做好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现就进一步落实减免租金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相关部门要责成所属单位与承租方核实减租方式。承租方对免费延长租期方式有异议的,必须立即整改,直接退还租金。租金收入已上缴国库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务必于12月15日前完成减免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租金减免月报告制度,于11月25日前,将核定后的减免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