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30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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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裁量基准》所称“首次发生”是指“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不同违法行为分别确认。


二、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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