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2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2年第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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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2022年11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我市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20日。


一、用人单位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款期限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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