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21
发文字号:
渝税发〔2022〕5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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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鉴于当前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打好疫情歼灭战,确保年度征缴任务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明确如下:


一、将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


二、在集中征收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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