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0-10-16
发文字号:
人办职〔1990〕3号
发文机关:
人事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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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 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我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规定,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向人事部购领。  


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1.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通知考试成绩合格者到所在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填写登记表(表式附后),并交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二张及《证书》工本费(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2.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登记表分级别编制发证人员名册(包括人员姓名、专业、所获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等),填写《证书》,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改工作部门审核。  


3.各地区职改工作部门在审核后,应在《证书》加盖钢印,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4.考试管理机构管理《证书》的发放,并应将考试合格者的答卷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5.如《证书》丢失,本人应提交充分证明向原发证机构申报补发,并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四、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时效性,实行定期登记注册。有效期满,持证人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登记,逾期不办理者,其《证书》自行失效。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证书》发放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得乱收费。如有违反,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者的责任。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略) 


人事部办公厅

一九九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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