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2-04-25
发文字号:
人退函〔1992〕1号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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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获准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人事局:  


你局京人退(1992)第2号请示收悉。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获准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出境探亲,在假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假期内在境外取得所在地定居权或虽未取得定居权、因重病本人确不能返回办理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或病历证明,委托境内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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