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3-12
发文字号:
人职发〔1994〕4号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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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地震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地震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按照本条件评定技术资格,不受数量、岗位限制。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附件:《地震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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