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9-10
发文字号:
人办职〔1994〕2号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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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职改)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最近,我部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与人事考试中心的有关职能作了一些调整,为避免引起误解和职能交叉,现就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1、证书发放范围指:发放证书的专业、层次、数量和对象。证书发放经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核定发放范围后,由人事考试中心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收到证书后,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发放证书的范围和有关规定发放。发给证书前,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考试结果进行验收,并逐个核对姓名、专业和层次,在资格证书上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的钢印。证书发放的具体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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