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