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12-01
发文字号:
劳办发〔1994〕376号
发文机关: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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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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