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部、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兵器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兵器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兵器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