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6-10
发文字号:
人函〔2002〕67号
发文机关: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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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转报攀枝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请示》(川人〔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


这一政策规定涉及到部分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希望你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以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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