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10-27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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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本法规自2023年1月28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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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2023年1月28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青岛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青岛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青岛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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