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