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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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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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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出租、出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三)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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