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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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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5个困难行业企业办理缓缴三项社保费后,应当于什么时候补缴费款?

答: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最迟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超过缴款期限缴费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假设:2022年4月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费款,申请5月起缓缴三项社保费,那么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12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最迟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补缴,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最迟应当于2023年5月31日补缴。


已办理缓缴的用人单位申报缓缴期社保费时,系统将自动调整可缓缴的费款所属期的缴款期限。用人单位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点击【清缴社保费】模块,查询缓缴的三项社保费的缴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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