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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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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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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上年度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前,暂按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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