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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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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全电”发票如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辽宁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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