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9-05-09
发文字号:
川财规〔2019〕3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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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法规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参见:《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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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参见:《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税〔2017〕1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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