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8-06
发文字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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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关于《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6日


附件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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