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30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16〕26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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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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