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9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18〕27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收藏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