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4-08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19〕17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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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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