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2-02
发文字号:
质检总局公告〔2016〕23 号
发文机关: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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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废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经研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间题的通知》(国质检食联〔2008〕17号)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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