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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04-27
发文字号:
财税〔2015〕4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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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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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请有关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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