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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3-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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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知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通知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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