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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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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并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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