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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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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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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提示重号,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六条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规定: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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