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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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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规定:“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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