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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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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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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跨省市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如何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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