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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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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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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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