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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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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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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饲养猪、兔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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