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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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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7期)

问题1、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按购销金额0.3‰贴花,这个购销金额是否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问题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如何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3、企业购买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基金份额分红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4、房地产公司补开营改增之前发票按“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但备注栏未注明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问题5、咨询人初次在西藏国税网站查询普通发票时系统提示已查询10次什么原因?


答:没有升级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已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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