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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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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6月第1期热点问题

1.哪些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写《清税申报表》。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统一出具《清税证明》。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按照《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归集和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


……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指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6.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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