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