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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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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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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九款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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