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判别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2018年5月1日前的业务,应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